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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月1日,新版国家医保药

发布时间:2021-8-14 13:13:37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17号)文件,于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年国家药品目录》构成

《年国家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个,其中西药部分个,中成药部分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个。

二、《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

本次国家药品目录共调入个药品(直接调入23个,谈判调入96个),调出29个药品,最终目录内共计个药品。与《年国家药品目录》相比,西药和中成药药品名称变更或规范名称14个,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发生变更44个;中药饮片名称发生修改6个,涉及基金予以支付范围中药饮片的相应调整。

三、执行内容

(一)自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年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年国家药品目录》中调出的29个药品,自年3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管理

(一)全省统一严格执行《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其中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伤治疗用药实行全额报销。

对于“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5%,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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