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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内蒙古正式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

发布时间:2021-8-14 12:15:45   点击数: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我区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以下简称为《国家年药品目录》)。

据了解,《国家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年药品目录》的,按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在2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国家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医院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我区要求,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2月底之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记者了解到,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年药品目录》,该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西药部分种,中成药部分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种。

来   源:北方新报

编   辑:张昕阳责任编辑:聂琳宇美   编:王 娜

声   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兴安日报》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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