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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和乡镇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要求有区别

发布时间:2021-4-23 15:34:52   点击数:
一省发文,城区药店,必须配执业药师。如未按要求配备,则不能卖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了。

城区药店无执业药师,核减经营范围

3月16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片来源:安徽省药监局)

《通知》明确,要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通知》强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同时,省市、县城区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

对于目前仍在市、县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至年12月31日。

但是,承担行政审批机构在许可过程中要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乡镇药店,可由药学技术人员暂代

对于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知》指出,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含已配备),允许配备使用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使用至年12月31日。

此外,《通知》还谈到,根据该省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业务人员配备应当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具体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并组织实施。

对于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年第23号)规定,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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