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都市报

您现在的位置: 非处方药 > 非处方药适宜病种 > 兰州药品零售企业看过来,零售药店新冠肺

兰州药品零售企业看过来,零售药店新冠肺

发布时间:2021-4-12 18:31:56   点击数:
一、场所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前做好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点,配备测温仪、消毒剂,在入口处或体温监测点等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佩戴口罩和消毒提示,设置“1米线”,提醒顾客排队缴费取药,保持安全距离。店内工作公共用品、设施、场所(包括门帘等)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企业在岗员工少于2人的应采取“窗口式”销售。

二、员工要求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监测和记录员工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到发热门诊就医。员工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同时要按要求积极组织员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三、购药人员要求

要求扫健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店。对未佩戴口罩和无健康码的顾客禁止入内;体温超过37.3℃的顾客禁止入内并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

四、“四类”药品销售要求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的顾客,要索要身份证,由药店员工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购药时体温等基本信息,并对顾客联系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后方可销售,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对线上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必须进行电话回访,准确登记购买人基本信息,对体温超过37.3℃和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信息要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销售“四类”药品登记信息,于每日11点前报告所在社区。零售药店每日对“四类”药品的销售量要进行统计,单体药店于每日11点前按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零售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按要求统一上报市局。五、药品购进销售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购进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合法。要按要求分类分区陈列药品,按照药品包装标识的储存条件合理规范储存药品,做好药品养护,保证药品质量。要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结合实际现状需求,做好防控药品保障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图文编辑:张义雄

初审:傅祥涛审核:李晓善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shoujik.com/fcfysybz/6348.html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网站简介 | 发布优势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广告合作 | 合作伙伴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