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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药互助有风险,是否需免责声明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4/12/3 16:20: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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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药物紧缺。

很多人猝不及防地阳了,药还没囤到。而有些人已经阳康了,囤的药还没吃完。

于是,邻里之间互相赠药,陌生网友之间药物共享,成了一种流行且常见的互助行为。

然而,无论是感冒药退烧药还是消炎药,大多数都有用药禁忌(副作用),不同性质的药也不能同时服用。

有人吃了赠送药物出现了不良反应,事后要求赔偿怎么办?赠药人是否需要担责?

这成为很多好心赠药的人的顾虑,也成为许多法律人争议、讨论的热点。

从法律性质上看,免费赠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

所谓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比如捎带别人搭顺风车、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物品、或是帮亲友邻居带孩子、取快递等等。

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原则上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民法典》第条对“好意同乘”的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比照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好意施惠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基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无偿性及公益性,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有律师认为:“除非是赠药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受赠人即使服药后有不良反应,赠药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赠药人明知药物是过期药物,或者是假药、劣药,或药品被污染的情况,否则赠药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赠药时写一份免责声明没有必要。”

但在缺乏药物包装和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受赠人难以知晓药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药理作用等。

若因服用不当产生不良反应,算不算赠药人的过失呢?

如果出现前阵子热议的过量服用感冒药致肝损伤情况,赠药人有没有责任呢?

换句话说,赠药人是否负有对服药方式等的提醒、说明义务?

目前,法律尚无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此前有一个案例,某地蒋某在采摘茶叶时扭伤手腕,好友马某听说后将自己种植的一袋“土三七”赠予蒋某治疗跌打损伤。结果,蒋某煎服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蒋某家属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承担一半赔偿责任,承担各项费用共计7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常识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贸然交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蒋某错误大剂量煎服,导致严重后果,该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将“土三七”加入医师开具的处方药中持续大剂量煎服,显然是对自身用药的不负责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共计13万余元。

可见,在未尽提示、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赠药,还是有侵权风险的。

退一步讲,即使如前述律师所言,这种情况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药不是过期药物、假药、劣药且未被污染呢?

从这个角度讲,“免责声明”不仅能够规避风险,还有保留证据的作用。

现实生活并非概念和逻辑搭建的天国,存在各种各样的意外和风险。

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作为普通人,还是“小心使得万年船”。

赠药时,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免责声明”或许有点小题大做。

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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