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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对违反标签处理进口货物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7-24 12:55: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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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司-------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

第号/TCHQ-PCV/v号违反标签处理进口货物的说明

河内,年2月11日

亲爱的:各省市海关

海关总署收到一些地方海关的文件,反映根据年4月14日政府关于货物标签的第43//ND-CP号法令,对没有标签或标签但未充分表达所需信息的进口货物进行制裁的问题。继年8月13日第/TCHQ-GSQL号发货后,海关总署指导处理侵权进口标签如下:

-进口货物没有法律规定的标签,海关当局应以年10月15日政府第//ND-CP第//ND-CP令第7条第14条为基础,对海关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执行行政决定(第45//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作为制裁依据:适用本法令第12条第14条第b点规定的补救措施,迫使它们离开越南领土,或在收到制裁决定后30天内被迫转口。

-如果进口货物标签没有按照第43//ND-CP号法令的规定完全写入强制性内容,海关当局应根据年11月1日政府第//ND-CP第//ND-CP令第//ND-CP第//ND-CP第/31条、第37条和第4节的规定,以制裁在标准、计量和产品质量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海关总署通知各单位了解情况并实施。

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

第43//ND-CP

河内,年4月1日

法令

关于商品标签

根据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年11月21日的《产品质量法》:

根据年6月14日《商法》:

根据年11月30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应科技部长的要求:

政府颁布了关于商品标签的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1.该法令规定了在越南和进口货物中流通的货物的标签的内容、记录方式和国家管理。

2.下列货物不受本法令管辖:

a)房地产:

b/暂时进口用于转口的货物:暂时进口参加交易会或展览的货物,然后转口:货物在运输中,货物转移:货物转让;

c)入境和出口人员的行李:移动资产;

d/拍卖中没收的货物:

dd)货物为新鲜、生鲜、加工食品,无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e)货物为燃料、原材料(农产品、水产品、矿物)、建筑材料(砖块、瓷砖、石灰、砂石、石块、砾石、水泥、有色土壤、砂浆、商业混凝土混合物)、废料(在生产和经营中),不包装,直接出售给消费者:

g)货物为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CNG、液化天然气)液体、散装水泥,容器内不含商业包装,tec水泥:

h)二手货:

i/国内未消费的出口货物:

k/安全和国防领域的货物:为克服自然灾害和流行病而紧急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和货物: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

第2条。应用主题

该法令适用于在越南生产和交易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组织和个人进口货物:国家机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3条。措词

本法令规定下列条件如下:

(一)商品标签,是指直接印制、附印、成型、雕刻、刻在货物、商品商业包装或者商品或者商品商业包装上的其他材料上的书面副本、印刷件、图纸、书信照片、图纸或者图像:

(二)商品标识是指在商品标签上显示商品的基本和必要内容,供消费者识别和选择、消费和使用:对生产厂家、企业、信息和商品的促销以及职能部门进行检查和控制:

(三)货物原标签,是指生产商品或者商品商业包装的组织或者个人首先展示的标签:

4.次级标签是指根据越南法律,显示从原商品标签翻译成越南语的强制性内容,并补充越南文强制性内容,但缺少货物的原始标签的标签:

5.商品的商业包装是指含有货物的包装,并与货物一起流通:商品的商业包装包括两种类型: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a)直接包装是指在与货物直接接触时,以货物形状制造立方体或密封的包装:

b)外包装是指用于包装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货物与直接包装的包装:

6.包装商品只是包装商品,没有消费者的见证,但购买时可以直接检查:

(七)货物流通,是指货物购销过程中的展示、促销、运输和储存,但从边境口岸进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从海关进口货物到仓储仓库的除外:

8.转运货物是从出口国通过海关边境口岸转运到进口国的货物,并运入越南港口的转运区:

9.货物数量是指在计量单位或按货物计数计量的货物数量:

10.制造日期是指完成此类货物或装运的最后阶段的时间表:

11."货架期"或"保质期"是指货物或货物的固定保质期,在此期间,货物不再保留其所有固有的质量特征。

货物的保质期由生产日期到到期日或到期日为证据。如果保质期仅显示月或年,保质期可计算至月末的最后一天:

12.商品的构成是指原材料,包括用于生产商品的添加剂,即使原材料的形式已经改变,也存在于成品中:

13.剂剂成分是指每种材料的数量,包括用于生产此类产品的添加剂:

14.关于货物保全的使用和指导说明是与使用和保存货物所必需的使用和条件有关的信息:危险警告;如何处理危险事故;

15.警告信息是指在运输、储存、保存和使用期间为确保健康、财产和环境安全而记录的信息:

16.技术规格包括决定使用价值或影响用户安全和健康的技术指标、环境、此类产品和货物的标准或技术条例中规定的工艺。

第4条。商品标签位置

1.货物标签必须显示在货物或商业包装上,以便于在不拆解货物细节和部分货物的情况下轻松、充分识别。

2.如果无法或无法打开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上充分展示标签和标签。

第5条。商品数量大小、标签上的字母大小和编号

负责商品标签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行确定商品标签的尺寸、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字母大小和编号,但必须保证下列要求:

1.按照本法令第1条第10条的规定编写所有强制性内容;

2.字母和数字的大小必须足以用肉眼阅读并满足以下要求:

a)表示测量数量的数字和数字的大小必须符合测量法的规定:

b)货物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加工支持物质的,标签上所需内容的字母高度不得低于1.2毫米。用于标签的包装一侧(不包括眼睑边框)小于80厘米2文本高度不得低于0.9mm。

第六条。商品标签上的字母、符号和图像的颜色

刻在商品标签上的字母、数字、图纸、图像、标志和记号的颜色必须清晰。对于按规定要求的内容,字母和数字必须具有与商品标签背景颜色对比的颜色。

第7条。商品标签演示语言

1.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用越南文书写,但本条第4条规定的情例除外。

2.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的货物,除符合本条第1条的规定外,标签上显示的内容可以用其他语言书写。用另一种语言书写的内容必须与越南文内容相对应。用另一种语言书写的文本大小不得大于用越南语书写的内容的文本大小。

3.进口到越南但未在越南语中显示或未充分表达强制性内容的货物必须有第二标签,用越南语表示强制性内容,并保留货物的原始标签。用越南文书写的内容必须与写原始标签的内容相对应。

4.允许以拉丁字母来源的其他语言书写下列内容:

a/在没有越南名字的情况下,用于人类使用的药物的国际或科学名称;

b/国际名称或科学名称,附有化学配方、化学品结构配方、药物物质、辅料和药物成分:

c/货物成分或剂剂成分的国际名称或科学名称,如果不能翻译成越南文或翻译成越南文,但并不意味着它:

d/与生产货物有关的外国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8条。二次标记

1.本法令第3条第7款规定的用于进口货物的二级标签。

2.二级标签可用于不能出口、退回或投放市场流通的商品。

3.二级标签必须安装在商品或商品商业包装上,不得遮盖原标签的强制性内容。

4.二级标签从原标签中的强制性内容翻译成越南文的内容,并补充根据本法令规定的货物性质遗漏的其他强制性内容。贴标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书面内容的准确性和诚实性负责。次要标签上的内容包括其他内容,这些内容不会误解原始标签上的内容,并且必须正确反映商品的性质和来源。

对于不能出口、退回或投放市场的商品,二级标签必须有"越南制造"的粗体字。

5.以下货物无需进行子标记:

a)进口零部件以取代对此类货物负责的组织和个人的货物保修服务中损坏的部件,不向市场销售:

b)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配套物质和成分进口生产,不销往市场。

第九条。商品标签责任

1.负责对包括二级标签在内的商品进行标签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确保诚实、清晰、准确的标签,并适当反映商品的性质。

(二)对国内流通的商品,生产组织和个人负责标注商品。

组织和个人负责给商品贴标签,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标注的,组织和个人仍应当对其商品标签负责。

3.出口不能出口、退回或投放市场流通的,将货物运入流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贴上标签。

4.进口到越南但原标签不符合本法令规定的货物,进口组织和个人在流通时必须按照本法令第3条、第7条和第3条、第4条第8条的规定贴上副标签,并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无损。

第二章

商品的内容和标签

第十条。商品标签上的所需内容

1.商品标签必须显示以下内容:

a)货物名称:

b/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c/货物的来源:

d/根据本法令附录一中规定的各类货物的性质和有关法律文件的其他内容。

(二)货物属于附录一中的多个群体或者法律文书尚未明文规定的,根据货物的主要用途,负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行认定货物组,书写本条第一款第一款第d点规定的内容。

(三)货物尺寸不足以显示标签上所有强制性内容的,本条第一、二、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必须写在商品标签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应当记录在货物所附文件中,标签上必须注明该内容的写入地点。

对于医疗器械货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附录一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品名称

货物的名称必须处于醒目位置,容易在商品标签上读取。与商品标签上的其他所需内容相比,商品名称的笔迹必须是最大尺寸的字母。

标签上的商品名称由生产货物的组织或个人设置。货物的名称不得误解货物的性质、用途和构成。

如果将部件的名称用作货物名称的名称或部分名称,则除本法令第13条第4条中指定的案例外,该组件必须进行剂入记录。

第十二条。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1.不得缩写商品标签上的组织、个人和地点的单独名称。

2.国内生产的货物必须写上此类商品生产商的组织、个人姓名和地址。

a/商品生产商是公司、公司、公司、协会和其他组织等组织的成员,如果这些组织允许,可以将其姓名、姓名、地址和其他内容写在标签上。

b/同一品牌的商品在各生产单位生产,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组织发布的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和个人应负责货物,并在商品标签上写上名称和地址。负责该货物的个人应当公告或者登记流通,必须保证货物的可追溯性。

3.越南进口流通的货物必须写上生产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写上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

对于越南进口流通的医疗器械,写上与药品原产地有关的生产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写上医疗器械流通登记号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组织和个人作为外商将货物进口到越南的直销代理机构和个人的货物,写明生产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作为代理销售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5.组织或者个人以商品标签为特许的商品,除符合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多写被特许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6.组织和个人组装、包装和装瓶时,必须写下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在装配前写入。,包装,装瓶时,允许这些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量化货物

1.根据越南计量法的规定,衡量数量的货物必须是可量化的。

2.等于计数的货物数量必须根据自然计数进行。

3.如果商业包装中有一个以上的货物单位,则必须写入每个单位的货物数量,并且必须写入货物单位的总数量。

4.如果使用添加剂制作颜色、口味和口味,并附有商品名称,则不需要数量。

5.天然材料中提取物或精华的名称与货物名称相附的,必须书写用于创造这种提取物和精华数量的提取物的剂量、精华或等量的原料的组成。

6.编写本法令附录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数量。

第14条。生产日期、保质期

1.货物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按日历年的日期、月份和年份顺序写成。如果记录顺序不同,必须用越南语进行这种注释。

每个日数指标,仅月,只有五位数,只能写五个数字等于四位数。时间线的天数、月数、年数必须在同一行中。

如果编写了生产月份,按日历年的月份和年份的顺序写入。

如果法规写在制造年份,仅写日历年份的四位数字。

标签上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质期"用大写字母写成全文或缩写:"NSX"、"HSD"或"HD"。

2.要求货物注明本法令附录一规定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货物标签上写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日期的,允许将保质期写为自制造之日起,如果货物标签已写入保质期,则允许将生产日期写成保质期前的时期。

3.要对货物进行分割、提取、重新装卸或重新包装,必须从原标签上显示的制造日期计算分拆、提取、重新包装、重新包装和保质期。

4.本法令附录三第1节应规定制造日期和保质期。

与本法令附录三第2节第2款第1款规定的期限不同的货物。

第十五条。货物来源

1.生产和进口组织和个人应确定和记录自己的产地,但必须确保诚实、准确和遵守越南已签署或签署的货物或协议原产地法的规定。

2.记录货物原产地的方式规定如下:用生产货物的国家或领土的名称写上"在"或"制造国制造"、"制造国制造"、"原产地"或"由"生产货物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生产此类货物的国家或领土的名称不能缩写。

第16条。构图、剂剂组成

1.组件记录是指即使原材料形式已改变,包括用于生产货物的添加剂在内的原材料的名称和成品中也存在。

为引起对货物的注意,在货物标签上写有部件名称的,除本法令第4条第13款规定的情况外,该组件必须进行剂剂。

2.编写给剂组件是将构图与每个组件的给量一起编写。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剂剂组件被记录为产品单位中该组件的体积,或写入其中一个比率:体积与体积:卷与卷;卷与卷;卷的百分比;容积百分比。

如果货物的构成按计量数量为量,则数量必须按照越南计量法的规定写入。

3.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记录成分和数量的构成规定如下:

a)对于食物,必须按从高到低的体积顺序记录成分。

如果成分是添加剂,添加剂组的名称,添加剂的名称或国际代码INS(如果有):如果添加剂是调味剂、甜味剂、着色剂、调味剂组名称、甜味剂、着色剂、物质名称(如有),并添加"天然"、"天然品种"、"合成"或"人造"等物质:

b/对于用于人体的药物,疫苗、医疗生物制品、生物制品、兽药、农药产品,必须书写活性成分的成分和含量:

c)对于化妆品,必须写入包括添加剂在内的成分:

d)对于由确定使用价值的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金属和废旧物品的家庭用品,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必须与货物名称一起写入,而不是组成和配料成分。

4.货物的构成和用量构成与本法令附录四所指明的本条第3条所指明的不同。

第17条。规格、警告信息

1.本规范的规格和容差(如果有),警告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负责标注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行确定标注、公差和警示信息。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在标签上用文字、图像或通知方式写上警告信息。

标签上显示的容差范围值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适用的出版标准。在表达特定价值的情况下,不得将其写入为货物本身创造优势的方向。

2.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必须记录基本规格。

3.用于人类、疫苗、医疗生物制品和生物制品的药物必须写入:

a)指定、使用和禁忌症指定药物(如果有):

b)药品流通登记证数量、进口许可证数、生产批次数、生产形式、包装规格:

c)根据现行规定,对每种药物都签注注意。

4.兽药和农药产品必须写上:

a)指定、使用和禁忌症指定药物(如果有):

b)注册号、生产批号、生产形式、包装规格:

c)根据现行规定,对每种药物都签注注意。

5.对于具有营养价值的食品,负责商品标签上表达营养价值的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适用的出版标准显示营养价值范围。在表达特定价值的情况下,写出营养价值范围的平均值。

6.使用已规定剂量并列入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刺激和毒性的清单的可预制品复杂成分中的组成或物质必须写上与这些成分附在一起的可腐剂的名称。

7.根据越南为缔约成员的法律和条约的规定,采用转基因技术的辐照货物或部件。

8.规格:与本条规定的不同方式的货物的警示信息,应当按照本条例附录五和有关法律文件书写。

第十八条。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其他内容

1.负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出示代码、条形码、标准合作印章、技术监管合作印章和其他内容(如有)。附加内容不得违法,必须保证诚实、准确,正确反映商品性质,不得遮掩、不歪曲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2.商品标签不得显示与主权争端有关的图像和内容,不得显示可能影响越南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关系和良好风俗习惯的其他敏感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包装简单、没有商业包装的单独商品,必须显示信息

包装简单、单独的商品为食品添加剂、化学品,无商业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组织和个人必须公布以下信息供消费者识别:

1.商品名称:

2.保质期:

3.安全警告(如果有):

4.负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姓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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