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石家庄市的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华店两次违规销售处罚药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华店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8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店员向持处方单的顾客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一盒,批号为。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药房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8月21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再次存在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店员向持处方单的顾客再次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一盒的行为。
据了解,执业药师是指取得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具有审方权,只有在执业药师在岗的情况下,才能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记者查询得知,《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医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元。
记者还了解到,近日,石家庄市宝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为“销售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登记信息不全”同样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根据《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未按规定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记录不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责令石家庄市宝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元。
(燕都融媒体记者任利)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