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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8-3 10:57:07   点击数: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解读

及其对药品行业广告的影响

美国广告大师奥格威有言:“推销处方药产品如果不做广告,就如同在黑暗中向情人递送秋波。”这句话已是广告界的至理名言。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也是通行的国际惯例。近日,《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药品广告(尤其是处方药广告)面临哪些新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合法进行广告推广?这些正是笔者撰写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并将于今年9月1日与新修改的《广告法》一道,正式施行。这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的新形势下,国家从立法层面对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关系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改革,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互联网广告领域存在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互联网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二是互联网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何为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参与互联网广告的资格、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需要加强。三是没有针对互联网广告的传播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即利用大众网络传播媒体与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程序性规范。四是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5条,与以往既存的广告法律法规相比,有以下方面不同:

(一)对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参与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内涵、广告发布过程中需要获得的资质资格、义务与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新增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广告的资格查验义务、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广告拒绝接入义务;

(三)对于备受网络用户诟病的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暂行办法》要求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针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暂行办法》要求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四)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案负责、异地办案、技术手段调查、调查取证方式、针对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行为的处理等,同时,对于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的处罚、罚款,甚至犯罪行为的惩处,都细化了条款,加大了惩处力度,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增加了实务的可操作性。

三、《暂行办法》对药品行业广告的影响

结合本次论坛讲座的主题,以及与会人员的关切,针对药品行业广告(尤其是处方药),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我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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